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0346号
原告:上海东光控制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九泾路B-3地块。
法定代表人:何岳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李塔塔闵路**。
法定代表人:杨剑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鑫,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东光控制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东光控制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光控制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东光控制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李 明
审 判 员 康晓莉
人民陪审员 蒋秋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