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洪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35803号
原告: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李塔塔闵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杨剑平,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萌辉,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飞跃,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洪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409号7号楼338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琴。
原告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洪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尚需准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 姣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易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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