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18456号之一
原告: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李塔塔闵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杨剑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萌辉,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 判 长  陈慰苹
审 判 员  施剑飞
人民陪审员  江云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干春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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