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22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剑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沁,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9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盟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6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茸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对于金茸公司中标台州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台州海棠花苑三标工程的时间认定错误,中标时间应为2012年11月7日。金茸公司不可能尚未中标就支付居间费。***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居间关系,未能证明双方对居间报酬的收取标准达成过合意。徐友声与***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一审、二审对涉案款项的性质究竟为借款或居间报酬未作认定,属于事实查明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己方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金茸公司虽主张其与***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但仅提供了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以证明转账事实存在,却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合意的证据。在***提供了徐友声证言等多项证据,以反证双方之间不具有借贷合意的情况下,一审、二审认为金茸公司未尽到举证责任,进而未认定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无不当。至于双方之间是否系居间合同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因金茸公司并未提出相应诉请,而法院不应超出当事人的诉请范围作出裁决,故一审、二审基于金茸公司在本案中返还借款之诉请及现有证据就此问题所作处理,并无不当。关于台州海棠花苑三标工程的中标时间,二审已查明总承包开标会召开于2012年5月24日,《建设工程预中标通知书》出具于2012年11月7日。中标时间的认定,确实可以与***提供的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关系,但一审、二审并未据此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况且,法律未规定居间费支付时间必须晚于中标时间,亦没有证据显示支付时间存在行业惯例或者在双方之间形成商业惯例,故金茸公司的相关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另外,金茸公司虽称徐友声与***具有利害关系,但并未举证予以证明,故金茸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据此,金茸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董 庶
审判员 熊雯毅
审判员 黄 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石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