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81执3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安市自来水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解放北路1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99590H。
代表人:陈燕辉。
委托代理人:肖霞,女,199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
被执行人: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新六路716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55059778W。
法定代表人:郑诚加,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永安市自来水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2019)闽0481民初28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应偿至今拖欠申请执行人永安市自来水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本息165833.41元及交纳本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808.50元、执行费2388元的义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如实申报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诚加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案件执行期间,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在系统中登记的全部银行账户进行的冻结,无款可执行。同时,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进行了线下的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相关机构登记的公司开发的房产已在银行办理了抵押手续并被其他案件多次查封,本案仅能在他案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后参与分配。而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同时,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诚加依法作出拘留十五天决定的措施。现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措施、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伟显
审判员 许冬生
审判员 钟增贵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