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建(上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中机建(上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中机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执2654号 申请执行人中机建(上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8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机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北沙滩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机建(上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机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机建(上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9)川0112民初6930号生效法律文书,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机建工有限公司给付130718.00元。 本院执行中查明,该案系修建本区重大涉稳涉众项目安都国际产生的债务纠纷。目前,被执行人中机建工也系本院的申请执行人,项目正在推动复工,一旦修建完毕,中机建工的债权将得到保证,本案的债权也能受偿。故对中机建工的另案债权已进行扣留,不再对其其他财产进行控制。已将被执行人(或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中机建工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机建(上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130718.00元(具体准确金额以**之日结算为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兵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