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1财保40号
申请人:镇江恒建钢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李家大山广厦新村11幢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32130360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洲,江苏如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机建(上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3077891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镇江恒建钢桥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机建(上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江恒建钢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中机建(上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网络查控。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机建(上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镇江恒建钢桥有限公司预先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