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5869号
原告:上海誉京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机建(上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誉京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机建(上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誉京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覃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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