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宝信房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邢台宝信房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邢台顺德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91民初108号
原告:邢台宝信房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江东八路118号爱特园12号楼1单元7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建设西路102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已去世)
诉讼代理人:***,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顺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顺德北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邢台顺德医药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系邢台千德清算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屈计辰,男,汉族,1963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原告邢台宝信房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邢台顺德医药有限公司、屈计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邢台宝信房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宝信房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宝信房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邢台宝信房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石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