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瑞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鑫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331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3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116号徕远广场B座13层1328室。
法定代表人:王宏友,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劳人仲字(2022)第542-1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5050元(其中本金5000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冷长青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盛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