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瑞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鑫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四季芳园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4331号
原告: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116号徕远广场B座13层1328室。
法定代表人:王宏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四季芳园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1号院YC-0352号。
法定代表人:许乘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央票通供应链(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北路668号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新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办公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罗展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央票通供应链(新疆)有限公司、北京四季芳园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莎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