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03民初815号
原告:营口**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香炉庄。
法定代表人:刘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振海,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闫锐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剑,系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营口**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营口**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71.52元,减半收取计23435.76元,由原告营口**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娄英伟
人民陪审员 张 欣
人民陪审员 刘 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郁群
书记员张恩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