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嘉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沂市嘉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81民初1903号
原告:仇武坤。
被告:***。
被告:新沂市嘉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合沟镇合沟街。
法定代表人:房树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中江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新北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中江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31-1苏建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勇,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南京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仇武坤与被告***、新沂市嘉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沂市中江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江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国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仇武坤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仇武坤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仇武坤撤诉。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赵方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樊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