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02888号
原告新沂市嘉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滨河嘉园5号楼3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房树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远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远发大酒店二楼。
法定代表人薛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建军,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沂市嘉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沂市远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沂市嘉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沂市嘉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5900元,由原告新沂市嘉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骞
审判员禚孝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