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8执482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金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8民初7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文强支付工资309093.12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453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其存款金额较少不宜扣划;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金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资309093.12元,利息,案件受理费684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8执48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德
审判员 肖 静
审判员 杨文铭
书记员 黄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