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渝0153民初2027号
原告重庆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拓公司)与被告四川东升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后,被告上诉并被裁定驳回。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静、童遥,被告四川东升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坤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加工定做合同》,明确由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以其设备、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被告制作成品,由被告接受该成品并给付报酬,双方属于定作合同关系。合同对交付产品数量、质量及报酬数额均作出约定,现原告通过举示交货单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完承揽人的义务,但被告并未完全履行定作人义务,仅支付部分报酬。故原告诉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欠付报酬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尚需支付原告定作报酬3275元。
关于被告提出的时效抗辩意见,虽然合同于2015年签订,且合同明确约定了“货到工地付清该批次货款,全部货到工地6个月示验收则视为验收,余3%(28800)为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另有生效判决已认定“涉案项目的消防排烟系统已验收合格”。但本院结合以下事实,认定原告的诉请并未过诉讼时效:首先,原被告双方间签订了十余个合同,双方间就合同履行部分未结算,原告并不知晓其债权未完全实现;其次,原告另案主张工程款时,被告抗辩其已付款项里包括原告主张的未付工程款,致原告才知道涉案款项未足额给付。
关于欠款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现原告选择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双方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现被告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逾期支付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又因双方并未办理结算,双方之间尚有十余个合同在履行,被告并不知晓涉案项目应当给付的定作报酬金额,故以庭审次日2020年12月8日起,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郎拓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3日,经营范围包括通风设备、消防排烟设备、玻璃钢制品、新型复合材料、自动化设备、抗震支架的生产销售;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被告东升泰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31日,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
2015年2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加工定做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出卖人郎拓公司,买受人东升泰公司,工程名称:凯滨·锦尚园/三禾·地旺;地旺广场,一总价960000元,产品名称、型号及规格附清单。清单附件中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进行约定。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1.产品质量:参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根据买受人要求进行生产;2.产品规格和数量:由买受人在现场核实后,通知出卖人生产;3.若产品规格及数量有改动,单价参照附件,另行计价。三、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承担:由出卖人承担。四、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期限为货到工地之日起七日内。五、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工地付清该批次货款,全部货到工地6个月未验收则视为验收,余3%(28800)为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六、违约责任: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及延期交货,如拖欠不付或延期交货,按合同总价格5%的利率,由违约方按月支付违约金。七、合同争议:协商不成依法向出卖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庭审中双方均称并未按照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产品规格数量交付履行,而是按实际签收的销售发货单上载明的产品规格数量在交付履行。
合同签订后,2015年3月、4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交付加压风机、轴流风机、防火软接、防雨百叶风口、运动多叶防烟送风口等产品,被告工作人员敖小锋、姚泽淼签收确认。双方对此期间交付的产品规格及数量均无异议,仅对合同附件中没有约定的规格的产品的计价依据有异议。被告主张该部分产品按“参考市场价”计算,一方面,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市场价标准,另一方面,该产品为2015年定作交付的非标件,参考市场价不具有可行性,原告提出的参照双方合同附件约定的类似产品价格计算具有一定合理性,完成其证明标准,本院予以采信,认定该部分产品定作报酬总计395863元。
2015年5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定作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甲方东升泰公司,乙方郎拓公司,第一条,定作物用于项目地点:一、地点、地点达州渠县,二、定作产品种类、数量(附产品清单):凯滨·锦尚园消防排烟通风风管供应及安装,范围:地下:地下****,******,******,**B负****卫生间相关系统,S(B)-B2-4,P(PY)-B1-3,S(B)-B1-2,P(PY)-B1-4系统风机待确认)…四、定作加工费:合同包干价715000元不含税。第二条、付款方式:乙方于每月20日向甲方报进度,甲方在本月30日前支付该进度款的80%于乙方;安装完成时甲方付至总工程量款85%;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星期内甲方付至总工程量款97%,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个星期内付清。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的1年…附产品清单载明:工程凯滨·锦尚园,1.无机不燃玻璃钢风管11629,55,639572,2.设备安装费(风机,风阀,风口),76000,3.合计,此报价不含税,有效期为30天,715572。
定作合同签订后,原告向凯滨·锦尚园项目交付产品,原告的工作人员邓泽冰、刘勇、田俊等人签收,总计定作报酬557412元。2015年9月28日的50070元产品并无证据证明有人签收确认,亦无其他证据佐证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该部分产品,故对于该部分产品的定作报酬不予认定。被告辩称2015年5月20日的《定作合同》包括了2015年2月14日的《加工定做合同》,后者系前者的补充。但从文义解释角度,2015年5月20日的《定作合同》的合同标的仅包括无机不燃玻璃钢风管的费用639572元及设备安装费(风机、风阀、风口)76000元,与2015年2月14日签订的《加工定做合同》的合同标的并无相同或类似之处,且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关于“2015年5月20日的《定作合同》包括了2015年2月14日的《加工定做合同》,后者系前者的补充”的主张。其次,《加工定做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960000元,而《定作合同》签订前被告工作人员已签收确认部分仅395863元,结合《定作合同》载明的费用计算明细内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具有合理性。再者,2015年5月20日的《定作合同》佐证了此后凯滨·锦尚园项目的产品由原告工作人员签收的事实。故本院对于被告的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结合原告是同时期同项目的安装主体,以及交付的是非标件的定作产品的事实,由原告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签收定作产品具有一定合理性,故认定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总计557412元的定作产品。结合被告工作人员签收确认总计395863元产品的事实,原告就涉案项目共计交付953275元产品。
另据已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被告通过其法定代表人王坤的银行账户向原告公司对公账户或其法定代表人段志亭银行账户转账共计8179000元。被告称其于下列表中的时间向原告支付了总计950000元的本案涉案定作报酬:
2015.7.16
工行414022尾号
段*亭0184尾号
20000
2016.8.14
工行414022尾号
段*亭0184尾号
500000
2016.11.23
东升泰公司
郎拓公司
80000
2017.1.26
工行414022尾号
段*亭0184尾号
100000
2017.8.26
工行414022尾号
段*亭0184尾号
200000
2017.9.2
工行414022尾号
段*亭0184尾号
50000
总价
950000
原告确认收到该款项,故扣除已付部分,被告尚欠原告定作报酬3275元未支付。
另被告在(2020)川1725民初1626号案件中,确认“涉案项目的消防排烟系统已验收合格”,该案审理的即是双方间2015年5月20日签订的定作合同。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加工定做合同、定作合同、销售发货单、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四川东升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重庆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报酬3275元,并自2020年12月8日起,以欠付定作报酬327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6700元,实际收取6700元,由原告重庆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675元,被告四川东升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喻梅
书记员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