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东升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渝05民辖终629号
上诉人四川东升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53民初2029号民事裁定,驳回四川东升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四川东升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东升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加工定做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合同约定的交货地和工程所在地均在四川省渠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没有证明双方之间具有工程发包关系,或者存在建设工程营造和进行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配的相关证据,即不能证明本案双方之间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案涉《加工定做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一、产品名称、型号及规格,附清单载明为轴流风机、轴流排烟风机、防寸百叶风口、消声器等,合计壹佰万元整(不含税、不含安装,含运费至工程所在地);二、产品质量要求参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根据买受人要求进行生产;三、产品规格和数量由买受人在现场核实后,通知出卖人生产;四、若产品规格及数量有改动,单价参照附件,另行计价;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协商不成向出卖人所在地法院起诉。从上述合同约定事项可见双方之间实质是出卖方按照买受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买受人给付报酬的定作合同关系。故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出卖人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作为出卖人的重庆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向该公司所在地的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被上诉人诉称,2014年11月12日,双方签订《加工定做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按附件清单标准为上诉人加工定做一批工程设备,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不含税、不含安装、含运费至达州渠县),货到工地付清货款,若拖欠货款则需按合同总价款5%的利率按月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上诉人无理由拒不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立即向被上诉人支付892161元欠款;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所欠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等。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杨兵 审判员  肖 飒 审判员  潘小美
书记员  邹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