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华睿(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科华睿(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102民初14919号 原告:***,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自述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中科华睿(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镜洋镇镜洋街128号2号楼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科华睿(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睿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华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睿公司支付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2月19日工资20000元,拖欠工资经济补偿10000元;2、华睿公司支付2021年5月至6月拖欠工资经济补偿20000元;3、华睿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共40000元。事实与理由:***于2020年9月15日入职华睿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工资20833元/月,口头约定20000元/月,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2月19日,***应公司要求放假,华睿公司拒不支付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2月19日工资20000元,华睿公司应当支付该工资20000元,同时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10000元。华睿公司拖欠2021年5月、6月工资直至2021年8月12日才发放,华睿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2021年8月9日,华睿公司以项目撤场为由,通知与***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截止8月9日,华睿公司并未提前30天通知,华睿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合计40000元。***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被告华睿公司辩称,***未经华睿公司批准无故旷工休假,违反公司制度在先,华睿公司有权不支付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2月19日工资。***诉请的工资经济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华睿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经与全体员工协商一致,先按2021年5月、6月工资的20%发放,对此***无异议,华睿公司已于2021年8月向***补足了工资。***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华睿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要求应聘本岗必须具备一级建造师证书且证书必须注册在本公司,***入职仅一个月便将该证件调离华睿公司。***在工作中经常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拒不接种新冠疫苗,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情形,华睿公司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解除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20年9月15日入职华睿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华睿公司曾以微信形式通知于2021年1月20日放假。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2月27日,***未工作,华睿公司未向其支付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2月19日工资。2021年8月9日,华睿公司提出与***解除劳动合同,***表示同意,双方结算了当月工资。2021年8月12日,华睿公司向***足额支付了同年5-6月工资。双方确认***的月均工资为20000元/月。 2021年8月16日,***向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华睿公司支付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2月19日工资20000元,拖欠工资经济补偿10000元;2、华睿公司支付2021年5月至6月拖欠工资经济补偿20000元;3、华睿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共40000元。该委员会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裁决,由华睿公司向***支付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2月19日工资20000元;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起诉来院,华睿公司未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于2020年9月15日入职华睿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华睿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表示同意,双方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系华睿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已满0.5年不足1年。因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系由华睿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华睿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该款为20000元。 仲裁裁决华睿公司向***支付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2月19日工资20000元,该公司未提起诉讼,现***要求华睿公司支付此工资,华睿公司应予支付。***要求华睿公司支付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2月19日、2021年5月至6月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支付代通知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科华睿(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2月19日工资20000元; 二、被告中科华睿(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经济补偿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