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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农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3财保61号 申请人:***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55687918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农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KWYX7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农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20000元。申请人以其名下陕VXXX**号、陕VXXX**号车辆及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下陕VXXX**号车辆、**示范区房屋、鑫辉综合市场5#楼2号商铺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农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申请人***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VP7207号、陕VXXX**号车辆,**期限一年。 三、*****名下陕VXXX**号车辆、**示范区XX园XX号楼XX**XX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陕(2016)**示范区XX号)、鑫辉综合市场5#楼2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证**区字第S20090719号),**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预先交纳。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