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昌元石油技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昌元石油技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诉保字第0044号
申请人徐州昌元石油技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昌元,该公司董事长
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下淀路杨庄石油宿舍东院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1月19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驾驶员。
被申请人史先灵,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车辆登记所有人。
申请人徐州昌元石油技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被申请人***驾驶的沪CZY090号小型轿车与其公司驾驶员***驾驶的苏C37085号小型轿车相碰撞,车辆损坏。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徐州昌元石油技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沪CZY090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徐州昌元石油技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昌元石油技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沪CZY090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