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26民初1375号
原告:平江县金桦黄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三阳乡金花村36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宏晟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天心区芙蓉南路368号波波天下城1、5栋2006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平江县金桦黄金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宏晟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江县金桦黄金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宏晟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平江县金桦黄金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