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帝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鑫峰峦贸易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8834号
原告:***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兴泉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676182712。
法定代表人:史先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猛,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汉飞,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鑫峰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IMA3ML1X0X9。
法定代表人:杨敬文,总经理。
被告:杨敬文,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江支路51号702户705至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133841。
法定代表人:薛兴刚,总经理。
原告***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鑫峰峦贸易有限公司、杨敬文、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并希望与被告就剩余工程款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1元,由原告***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慧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