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帝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1520号 申请人:***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泉山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兴泉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福高速公路以东、高新路以西、徐海路以北、***以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州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聂新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