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帝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2民初1765号 原告:***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兴泉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6761827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道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027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同年6月21日原告***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案涉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46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