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祥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11民初2075号
原告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祥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祥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