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0)苏0311执3099号***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11执3099号

申请执行人:***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中能科技园**楼1-401-411。

法定代表人:李汉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来,男,197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执行人***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苏0311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相关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0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网络支付账户、证券开户信息、工商等,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通过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等相关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以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作出罚款决定。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人。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311执30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玉宝

审判员  黄 景

审判员  沈志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