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祥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执恢553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80511380M。
法定代表人:王永,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5593011460。
法定代表人:王光武,该公司经理。
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徐仲裁字第217号裁决书已经生效。因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苏0324执4177号。在执行过程中,因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徐仲裁字第217号裁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民特48号民事裁定,裁决不予执行徐州仲裁委员会(2014)徐仲裁字第217号裁决,上述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相应的执行案件亦应依法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324执41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尊敬
审判员  胡海北
审判员  周柯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薛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