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633江苏祥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1民初7633号之一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铜山新区嘉慧园小区B2#-3-101、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均,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
法定代表人:刘书冬,董事长。
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民主南路开源大厦综合楼4楼。
负责人:王士群,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2020年1月21日,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48元,减半后收取6624元,由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风华
人民陪审员  马步合
人民陪审员  张 锦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慧萱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如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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