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翔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05执恢360号
申请人:江苏祥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执行人江苏祥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4)贾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州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70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9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2019年10月8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无大额存款,有车辆、已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无证券等信息;
3.本院于2018年7月向不动产登记管理交易中心提请查询房产信息,有房产信息;房产经司法拍卖流拍,已抵申请人。
4.本院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位272630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陆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