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311执1925号
申请执行人:***环境保护局,住***,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12345678-9。
被执行人:**华顺建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华顺建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苏1302行审13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元,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3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华顺建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已完成对被执行人**华顺建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银行、车辆、工商、房产信息。轮候查封土地一处。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苏1302行审13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其剩余债权。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