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华顺建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某某华顺建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某某市海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302执832号 申请执行人:**华顺建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079900596F,住所地**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市海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314145886G,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9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 本院作出的(2018)苏1302民初5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华顺建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市海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本金1007425元及其相应利息。 本院在执行**华顺建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市海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市海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市海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市海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市海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A×××××的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轮后查封,现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有位于南京市××邺区××路××新城××室房屋、××号地下车位。本院已轮候查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为首查封法院。另******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110万元,本院已依法冻结,但尚未达到提取条件。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调查,经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市海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住××邺区××路××室调查,未在此地实际居住,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市海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市海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07425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市海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