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华顺建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华顺建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市海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02执832号 申请执行人:**华顺建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079900596F,住所地**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市海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314145886G,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9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 本院作出的(2018)苏1302民初5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华顺建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市海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本金1007425元及其相应利息。 本院在执行**华顺建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市海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市海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市海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市海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市海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A×××××的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轮后查封,现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有位于南京市××邺区××路××新城××室房屋、××号地下车位。本院已轮候查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为首查封法院。另******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110万元,本院已依法冻结,但尚未达到提取条件。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调查,经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市海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住××邺区××路××室调查,未在此地实际居住,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市海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市海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07425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市海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勋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