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421执恢24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协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成功路101号。
被执行人**华顺建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关庙镇工业集中区。
本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浙0421执24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顺建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华顺建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付款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华顺建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的冻结,及相应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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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