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302执2436号
申请执行人:**华顺建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豫区关庙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市运河路江山城市。
本院在执行**华顺建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知晓上述执行情况后,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