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02民初7051号
原告:**华顺建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豫区关庙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西***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厦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民大道3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顺建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厦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顺建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邵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