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民初7号
原告: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城街道东关社区。
法定代理人:丰爱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升、许辉,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发展大厦。
被告:徐州永固桩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佳路8号。
被告:江苏金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北京路以东、欣欣路以北、津浦铁路以西东南印象城酒店B-1-803。
被告:盐城市艺寻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开山路东侧、黄河路南侧4#楼211-212。
被告:山东欣梦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许家湖镇信合家园14号楼西单元14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永固桩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艺寻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山东欣梦洋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姜懿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