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永固桩业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徐州永固桩业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5129号
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51164482T,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208号托球综合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潘树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徐州永固桩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782709398G,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佳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静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郑州原安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FT2W202,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陇海路东周路交叉口五洲小区11号院5号楼2单元5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盐城亶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YW0FW1X,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金融城10幢1108号。
法定代表人:吕从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永固桩业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原安建材有限公司、盐城亶子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永固桩业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原安建材有限公司、盐城亶子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徐州永固桩业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原安建材有限公司、盐城亶子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琳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静
书 记 员 张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