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91民初2556号之一
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嘉利中心。
法定代表人:朱鋆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洋,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永固桩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佳路**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
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永固桩业科技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1.6元、保全费3021.6元,共计7423.2元,由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郑建仿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