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6701号
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北路盛佳大厦11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培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永固桩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佳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静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永固桩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苏0303执保1590号民事裁定,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永固桩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永固桩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鑫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