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81民初3080号之一
原告:上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凯。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
被告:徐州永固桩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佳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静霞。
被告:江苏金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北京路以东浦铁路以西东南印象城酒店B-1-803。
法定代表人:陈月娜。
被告:汨罗市吾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归义镇归义社区汨水花园**105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周红霞。
原告上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永固桩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汨罗市吾上装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8元,减半收取计6,904元,由原告上海**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莎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