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鹿存海、徐州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22执194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执行人:徐州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675456276E,住所地沛县大屯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22民初5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2019年7月10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现因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322民初5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苗顺
审判员*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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