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执165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执行人:徐州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675456276E,住所地沛县大屯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22民初5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19)苏0322执1944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2019年7月10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苏0322执19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322民初5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于2020年6月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7月10日重新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322民初5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苗 顺
审判员 夏 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