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利通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习水县盛宇租赁站与**都,**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20民初7729号
原告习水县盛宇租赁站,经营者:任洪强,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9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徐州利通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煤电公司南京路东侧大屯镇水利站综合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83年2月12日,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真都,男,生于1981年11月28日,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被告**,男,生于1994年12月23日,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被告***,男,生于1948年10月7日,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原告习水县盛宇租赁站与被告徐州利通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真都、**、***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习水县盛宇租赁站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习水县盛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习水县盛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8元(已经减半),由原告习水县盛宇租赁站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保全费2170元,合计219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983元退还原告璧山县建佳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