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利通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844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洋,安徽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利通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6754516194。
法定代表人:高兴平,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赞,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徐州利通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1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闫建仁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嫚莉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844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洋,安徽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利通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6754516194。
法定代表人:高兴平,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赞,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徐州利通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1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闫建仁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