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利通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利通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860号

原告:徐州利通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高兴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威,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坤,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州利通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2021年4月7日原告徐州利通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利通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徐州利通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孙开增

书记员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