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860号
原告:徐州利通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高兴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威,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坤,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州利通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2021年4月7日原告徐州利通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利通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徐州利通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孙开增
书记员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