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22民初6554号
原告:徐州利通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煤电公司南京路东侧大屯水利站综合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7奶奶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利通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利通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利通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利通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43元减半收取为3572元,由原告徐州利通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冰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