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鹏锦劳务有限公司

***与四川鹏锦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11民初418号

原告:***,男,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胜,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鹏锦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六生(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鹏锦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幸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