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11民初418号
原告:***,男,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胜,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鹏锦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六生(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鹏锦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幸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