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鹏锦劳务有限公司

***与四川鹏锦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11民初3951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胜(特别授权),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鹏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六生(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鹏锦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幸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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