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终76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现羁押于安徽省九成监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肥西县严店乡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双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金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淮河路南侧、***西侧亳州春雨国际汽车城12号楼第112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亳州市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28号112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张永坤,男,194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审原告:***,女,194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以上两位原审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位原审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亳州市金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及原审原告人张永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肥东县人民法院(2021)皖0122民初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陆 波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