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522号
原告:张永坤,男,194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女,194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
被告:***,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安徽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严店乡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亳州市金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淮河路南侧、***西侧亳州春雨国际汽车城12号楼第112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亳州市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28号楼112铺。
负责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大厦南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坤、***与被告**、***、安徽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亳州市金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坤、***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永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1元由原告张永坤、***承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徐 靓
书 记 员 高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