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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1某某与某某、安徽意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3141号 原告:***,女,195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告:***,男,198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安徽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乡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西环商贸中心**商109、商109上、501518、1702、1703、2015、2016。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